(来源: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资料图)
朱国丰
高级咨询顾问
擅长领域:劳动用工法律事务
近期,反黑题材电视剧《狂飙》几乎冲上了所有传播平台话题和流量前列。电视剧中饰演“高启强”的张颂文,由于演得过于逼真,以至于许多网友呼吁“建议查查”,“不像演的,搞不好是真的有问题”。
事实上张颂文火爆出圈背后有着一段较长时间的艰辛奋斗史。在某次采访中,张颂文坦言99.5%的演员都和曾经的他一样,每天工作时间在18个小时左右,自己甚至有到劳动局维权的冲动。
那么,“强哥”所说的“99.5%的演员”是哪些人?他们有哪些权益需要维护?本期,笔者和大家就这个话题分享自己的看法。
演员群体的大致分类
众所周知,演员群体除了极个别具有高曝光率的明星之外,其他演员从行业认可的角度上,可以分为“一线”到“十八线”不同位阶;从角色重要程度上,可以分为“特约演员”和“群众演员”;从是否有台词,可以分为“路人甲”或者“活道具”。然而,从法律关系上看,部分演员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是《演艺经纪合同》,部分演员与影视剧组签订《演出劳务合同》,还有部分演员根本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只是由所谓“经纪人”或“群头(负责联系剧组与群众演员的牵头人)”的介绍出演机会。由于上述不同的演员境遇,他们与相对方的法律关系也就较为复杂。
演员群体法律关系分析
一般认为,与影视公司长期签约的演员,双方形成的是居间或者行纪法律关系,但是从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艺人演艺代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看,无论是经纪公司还是影视公司在对演员进行包装、推广过程中,都要求演员按规定参加公司培训、业务指导,甚至明文规定演员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因此,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大大超出了居间代理的范畴。
大部分没有明确签约单位的演员,实际上处于影视“临时工”的状态,即有工就开,无工就等。这部分演员参加演出时,由于剧组赶工,往往要连续长时间工作,身体健康得不到保障。此外,有些群头还会对群众演员进行压价,以至于演员工作报酬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可是现实中,他们要么维权意识淡薄,要么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因而即使在演出拍摄过程中,出现诸如爆炸等意外伤害时,也很难得到及时救治。
根据目前司法审判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主要有四个:主体适格、组织从属、管理有偿和服务指派。从上述演员的工作过程看,演员群体理应纳入劳动法范畴予以保障。
虽然有观点认为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但是鉴于法律也有短期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等分类,所以,实践中不能将用工时间长短作为否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支撑。
当然演员与相对方的关系并不仅限于演出拍摄,还包括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中的表演者权利,演员代言收入分配等相关问题,因此双方的法律关系还需要其他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演员群体劳动权益保障
严格意义上讲,除部分成立明星工作室或者通过注册个体户、公司等主体的演员外,其他与中介公司、演艺公司等签约或受他们支配指派参加演出的演员,都可能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演员可以通过收集与相对方在工作管理方面的证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一旦演员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认定与相对方是劳动关系,则演员目前在休息休假、最低工资、工资拖欠、社会保险等多方面的问题,就能得到劳动法律的相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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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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